南宁七塘“10·19”重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04.07.2017 18:45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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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 南宁7月4日讯(通讯员 刘序明)2017年7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五塘检察室审查起诉的南宁七塘“10·19”重大交通肇事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19日,南宁七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被告人李某荣驾驶重型货车操作不当,单方原因造成了当天驾驶越野车从南宁赴宾阳开展专项监督和防御21号台风“莎莉嘉”安全检查工作的五名水利系统公职人员当场因公殉职,被告人李某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五塘检察室迅速介入,参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的勘查,参加案件分析会,提出针对性的取证意见和侦查思路。检察室的提前介入,保证了案件的批捕和起诉程序顺利进行,2016年6月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采纳公诉人意见,并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之后,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五名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
【 编辑:潘晓明 作者:刘序明】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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