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到区内外出差 差旅住宿费分淡旺季
南宁调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从6月12日起执行
设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浮动标准的区外城市和区内市县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南宁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广西区外部分地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设置淡旺季浮动标准,同时细化了南宁市到广西区内其他地市出差的差旅费标准,并对旅游市县设淡旺季标准。此外,还对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作出具体的规定。该《通知》从6月12日起执行。
南宁到区外6城市出差 旺季住宿费上浮20%到50%不等
目前,南宁市执行的是2014年9月份印发的《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此次南宁市调整本级党政机关的差旅费标准是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相比现行的标准,调整后部分省市标准有所上浮,同时细化了淡旺季标准。
此次调整面最广的是司局级以下人员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绝大多数都有所上浮,上浮程度视出差目的地物价高低而有所不同,北上广深这样物价较高的城市上浮幅度相对较大。
另外,此次调整还提出了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大连市等6个城市均设置了旺季(各地时间不一)上浮标准,上浮比例从20%到50%不等。(详见表一)
那么到《通知》中提到的城市之外的市县出差执行什么标准呢?按照规定,到外省所辖市县出差应该遵循该省的相关规定,比如,南宁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广东省佛山市出差,应该遵循广东省本级机关到佛山市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如果出差目的地省份没有制定此类标准,可暂时按照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南宁到区内部分市县出差 旺季住宿费上浮30%
在现行的《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只是笼统的规定广西区内的差旅费标准为省部级800元,厅局级为470元,其他人员为330元。而此次调整将南宁到全区各市县的差旅费标准都进行了细化。
其中,从南宁到区内其他设区市,省部级差旅费标准为800元,厅局级为470元,其他人员为330元。同时,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详见表二)
市区到武鸣区所属乡镇公干可视作出差
今年5月27日,南宁市武鸣区正式挂牌成立,由县城变成城区,应该依据什么出差标准呢?《通知》对此专门做了说明,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武鸣区所属乡镇进行公务活动的,视作出差。
在印发此《通知》的同时,南宁市财政局还印发了《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含昆仑关风景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详见表三)
不过,到武鸣区大明山风景区出差的可视作到县域出差。按规定,市本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到5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同时,还规定南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如因工作需要产生住宿费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广西区内县级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即省级每人每天700元、厅级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涉及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贫困村第一书记、扶贫精准识别等专项工作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到城区(开发区)乡镇出差补助。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