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安全生产实施“一票否决”

16.07.2016  16:07
  7月15日,市安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解读《南宁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记者了解到,我市在全区率先出台了《南宁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7月1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办法》的通知,健全和完善我市“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责任,落实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其中,《实施办法》明确了否决对象。将各县(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包括分管业务的领导)、管理人员(包括管业务的人员)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列为否决对象。

  《实施办法》明确了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沟通。第七条规定:全市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部门,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各级安委办应当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度晋级晋职的考核依据。《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逃避“一票否决”惩戒措施。第八条规定: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销。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倒追措施。第九条规定: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 “一票否决”情形的,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对已获得晋级晋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