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权力事项(共9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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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4年本)》公布的事项执行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3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4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5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一般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两高项目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加强“两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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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政策法制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三 | 行政检查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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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情况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7 号)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2 | 行政检查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及稽察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 重大项目建设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四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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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 |
| 1.《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四条: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 2.《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五条: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 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无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自治区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共0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无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转报的权力事项(共1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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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0〕369号):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除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和自治区直属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我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授权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农垦局审批。 |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自治区将该事项依法定程序由非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