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施行

19.04.2016  09:10

  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于4月18日起施行。该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

  南宁在立法工作中如何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很早就开始了探索与实践。为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条例》作出规定,一是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度应当向市人大代表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二是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三是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四是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去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已在全市600个“人大代表之家”和30个科研院所、基层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等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并承担起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项目的征集、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等任务。

  这只是《条例》在推进民主立法工作创新方面的一个缩影。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相对于原来的规定,《条例》在民主立法方面加入了一些新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渠道,规定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完善立法论证和听证制度。规定对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开展立法工作协商。规定在立项、起草、审议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记者杨盛)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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