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15.12.2016 00:34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桂财税〔2016〕49号
南宁市财政局、物价局:
来文《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等收费项目的请示》(南财综〔2016〕3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15〕56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桂价费函〔2015〕713号)分别明确了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项目和标准。鉴于该项目收费执行即将届期,根据你市对该项目2016年1至7月收支总体评估情况和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提高养犬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养犬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文明养犬的自律意识,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桂财综〔2015〕56号文和桂价费函〔2015〕713号文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11月30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5.12.2016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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