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宣判 两人乱排废水领刑

22.05.2015  10:38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李慧婷 通讯员 彭威)3月20日,在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随着法槌敲响,等待蒙某、黄某的将是半年的“铁窗生活”,他们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这是我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和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市历史上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一审宣判。

  两男子因为环境污染入刑

  2014年7月29日,担任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厂长的被告人黄某聘请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得被告人蒙某处置其公司拉丝油循环冷却水池的工业废水(即油水混合物),蒙某雇请蒙某某和韦某清理该冷却水池的工业废水。当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许,蒙某某和韦某驾驶一辆罐车,将工业废水约23.75吨全部倾倒在南宁华侨投资区永兴北路路边的雨水井内,致使该工业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最终流入南宁华侨投资西江河干渠。

  经南宁市环保监测站采样分析表明,所倾倒的油水混合物中石油类、总铜、总铅检测值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致使西江河干渠水体受到污染,水渠已经不能作为灌溉用水,更不能作为饮用水直接饮用。经鉴定,该公司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9类别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7-09。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蒙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蒙某、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处罚金2万 锒铛入狱

  武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黄某违法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人蒙剑宁、黄万德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 万元,锒铛入狱。

  我市首例移送环境违法案件

  201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查处了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根据蒙某、黄某环境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环保局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给了南宁市公安局,2014年8月,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决定对蒙剑宁等人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这是我市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的首例环境违法案件。

  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环保局继续亮“杀手锏

  “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说道, “治理要抓住关键,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今年以来,南宁市环保局以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敢于亮出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这个“杀手锏”,依法治污、从严治污,对辖区涉重金属等主要环境风险点、各类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使用经营单位、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等进行“全覆盖”环保大检查,检查同时还覆盖主要污染物减排、饮用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等领域。截至3月31日,全市共检查各类企业710家。其中,检查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企业50家、违法排污企业50家,责令停止建设项目企业7家,责令停产企业8家,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88家,关停取缔企业2家,处罚企业66家,处罚金额542.2806万元。

  继2014年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后,2015年2月再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1件,截止5月,在我市环保大检查中又发现35家企业涉嫌触犯新环保法红线,目前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环保部门将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必究,极大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与时俱进,在全区率先建立“南宁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平台,实现全民监督,进一步拓展环境违法案件发现渠道,发现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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