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指南》的通知
15.01.2019 18:01
本文来源: 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影像文件的收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真实形象反映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我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8年12月26日
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整收集建设项目的影像文件,保证项目档案齐全、完整,真实形象的记录项目建设全过程,方便项目交付使用后,提供运营参考和溯源,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的基本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广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术语
第四条 建设项目
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进行设计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 影像文件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照片)或动态(录像)图像文件。
第六条 影像档案
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影像文件。
第七条 采集
建设项目影像文件的拍摄、存储、文字说明拟写及收集归档过程。
三、基本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时,静态(照片)图像文件分辨率应达到300dpi以上,应为JPEG、TIFF格式;动态(录像)图像文件应采用200万以上像素拍摄,应为MPG、MP4、FLV、AVI格式。
第九条 采集的建设项目影像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不能违背客观真实状况。为提高画面质量、增强画面效果,可对原始影像文件的亮度、对比度、饱和度进行适当处理,但不能对内容进行修改和处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活动、会议、工序、质量、进度、安全等环节应同步采集影像文件,并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采集的建设项目影像文件应主题突出,画面完整。影像文件采集时应保持画面中的线条横平竖直,保证拍摄项目与拍摄内容相符,保留拍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第十二条 采集的建设项目影像文件应画面清晰,色彩真实。影像文件应主体曝光准确、焦点清晰,色彩还原逼真,做到画面不模糊,拍摄主体不失焦,避免过暗或过亮。
第十三条 采集建设项目影像文件时,应注意参照物的使用,以突出主体拍摄物的尺寸。常用的参照物有钢尺、卷尺、塔尺、标识牌等。
当使用标识牌作为参照物时:
(一)静态(照片)图像拍摄,标识牌约占整个画面的五分之一,不能遮盖被拍摄目标主体,并能够在6英寸的晒相中清晰阅读拍摄内容。
(二)动态(录像)图像拍摄,除在被拍摄的目标上竖立标识牌外,目标周边影响范围的地形、地物也应在拍摄范围。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重要关键性分项(工序)验收时,应现场采集监理、检测等验收人员的影像文件。
第十五条 影像文件采集节点请参照附件(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范围)。
四、保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影像文件中静态(照片)图像应实行数码、纸质双套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影像文件的整理方法,静态(照片)图像文件参照《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照片档案整理规则》执行;动态(录像)图像文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录音录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影像档案保管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和《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影像档案应采取异地异质备份。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范围
本文来源: 档案局
15.01.2019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