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研药单独定价"改革不能再拖了

22.04.2015  13:30

  单独定价药品在新一轮药品招标中又摊上大事了。昨日,有媒体曝光了湖南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部分原研药明明专利已到期,却仍能享受单独定价,明明价格比同类药品高出20倍,也能轻松中标,相当有失公平、公正。为此,广东一药企还将国家发改委告上了法庭。(羊城晚报4月21日)

  起诉之前,该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国家发改委的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是相关原研药(过专利期)价格并非政府指导价行为,而是湖南省在药品招标中核定投标最高限价的行为,该行为与国家发改委不存在利害关系。

  客观而言,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规定,国家发改委或湖南有关方面并没有为相关过专利期原研药单独定高价的行为,的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而且就原国家计委制定的“(过专利期)原研药单独定价权”的规定,属于带有普遍性的行政规章,虽然在现在看来会引起竞争上的不公平、不公正等,但其根本上并不针对任何一个特定药企,因此也不能就这一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不能对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政规章提起复议或诉讼)。因此,国家发改委不予受理决定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据此就说过专利期原研药享有单独定价权,从而意味着可以定更高的价,获更多的利,进而引发同类药市场不公平、不公正竞争等,与国家发改委没有厉害关系,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是不恰当的。

  众所周知,国家发改委是现实下我国最高的价格(包括药价)管理机构,其顺延和继承了以前国家最高价格机构的相关职能和义务。面对由于价格政策方面的规定而引发的市场竞争混乱、失序和民利受损,即便其不负有具体行政行为过错责任,但其完全有责任、有义务、有条件、有敏锐性发现相关规定的不妥、漏洞,并采取措施对相关规定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及时补上制度短板。

  具体到此次由于相关药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过专利期)原研药单独定价权”条款及由其引发的市场竞争乱象,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固然不能对其出提起复议或诉讼,但是由此形成的我国一些过期专利原研药仍能享受单独定价,进而引发市场不公,最终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实,却是有目共睹事实存在的。这时候,作为国家价格秩序的最高管理者,理应积极作为,对这样的制度进行反思和采取必要的动作予以改善、改变或说明,而非简单生硬的以于己“不存在利害关系”加以拒绝。直白一点讲,国家发改委等不能再对“原研药单独定价”的不足和危害视而不见、装聋作哑了,“原研药单独定价”改革不能再拖了。

  具体说,这无疑指向的就是相关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原研药单独定价权”规定的改革和完善工作。比如按照国家通行的规则,按照公平、公正、利于患者、利于国内药品市场竞争的原则,明确专利期内原研药仍享有单独定价权,但对于过了专利期的原研药则不再享有单独定价权。

  事实上,关于过专利期原研药仍能单独定价危害的争议,早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当口,这显得尤为刺眼。此前,国家历次药价改革,群众“吃药贵”屡不见好转,现在看过期专利原研药价格疯狂无疑是一个不应忽视的重要因素。我们期待,不管此次广州药企诉讼结果如何,但通过这一诉讼,能够促使国家发改委等有关方面能对“原研药单独定价权”规定进行彻底的反思,在推进其它药价改革的同时,也对此进行必要的修正、完善和补漏,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国人应有的用药利益。(余明辉)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