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存在"举证难" 专家建议立法增设预防机构
刘明辉
宋耀红
制“暴” 新华社发 徐骏作
门诊问题:
反家暴立法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门诊专家: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刘明辉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宋耀红
专家观点: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反家暴规定零散、不系统,加之现有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暴案件,司法实践普遍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导致对家暴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应对
◇如果反家暴立法保护对象不扩大到非婚同居群体,家庭暴力告诫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其效用必然大打折扣
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1月2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据2月10日《法制日报》报道,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表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内司委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家庭暴力立法,应考虑哪些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耀红。
为何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规制
记者:公众一直呼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现在终于提上日程了。关于家庭暴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宋耀红:对于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早有禁止性规定,只是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暴法。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在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此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此有所涉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都对反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更是推动了地方立法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完善。可见,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果显著。
然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反家庭暴力的规定零散、不系统,立法上对家庭暴力并无统一的界定,加之现有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实践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导致类似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记者:目前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么?
刘明辉: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目前,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规制,导致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缺乏力度。
宋耀红: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与一般家庭纠纷不同。但是,家庭暴力危害极大,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在家庭里能够产生代际传递,会导致亲密人之间产生不信赖感,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往往无法相信别人,难以融入社会。而且,家庭暴力的阴影会在受害人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长大后很可能也成为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的实施者。家庭暴力其实是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性质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家暴进行立法规制属于保障人权的重点内容之一。当今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十分重视,许多国家早就出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多国的实践证明,立法是保障人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征求意见稿的新意体现在哪
记者: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宋耀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开辟了公权力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新途径。如第13条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第1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第23条规定,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等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全社会逐步形成“家庭暴力不是私事”的共识,改变公务人员“法不入家门”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消极观念。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指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形式,这种既对身体又对精神都加以保护的规定能够有效涵盖受害人的全面利益。
记者: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体含义是什么?
刘明辉: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及矫治等非强制性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此项制度源于地方创新性综合治理行为。2013年7月25日,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妇联权益部组成联合调研组在江苏省进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专题调研。调研组发现,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出具告诫书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解决了对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救助的途径与方法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实效性,有推广价值,建议进一步将实践层面的经验制度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2014年7月,南京市某法院以告诫书作证据,判决一对夫妻离婚并责令施暴的男方赔偿女方9万余元。
记者:从各种案例来看,家庭暴力是一个持续过程,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人身保护令,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刘明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等。且规定了裁定的有效期和违反裁定的法律责任。其中的“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已有实例。2014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发出全国首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固定居所的“迁出令”,使该案的受害妇女不再流离失所。这在反家暴历程中堪称一座“里程碑”,令人鼓舞。
宋耀红:征求意见稿除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发出人身保护令外,还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主体、条件和程序等进行细化,并规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具有可操作性。
非婚同居应否纳入反家暴法
记者:非婚同居成员的暴力行为应否纳入反家暴法?
刘明辉:我认为,保护的范围应涉及非婚同居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将同居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排除在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其理由为,该类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实际上这是有关方面担心将其纳入法律后会对伦理及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但这种顾虑其实混淆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界限。
如果运用法律思维考虑问题,首先应考虑法律的优化调整原则,然后基于人权的普适性考虑尽量涵盖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根据现实需求对遭受暴力的受害人作出力所能及的保护。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公众对同性伙伴关系、青年人的试婚行为、老年人为了避免继承纠纷而选择的同居行为逐渐抱宽容态度。即使反家暴法涵盖了这些群体,导致非婚同居现象增多,也并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反而可以向世人昭示中国人的博大胸怀以及多元性别文化。假如反家暴立法保护对象不扩大到非婚同居群体,家庭暴力告诫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其效用必然大打折扣。《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可见,征求意见稿落后于地方立法。因此,应当将反家暴法的保护对象扩大至非婚同居者。
宋耀红:征求意见稿将恋爱、同居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可能会留下治理死角。事实上,已有多个国家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在主体范围上还包括具有其他亲密关系的同居者和前配偶。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应适当放宽。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或与前配偶具有亲密关系的受害人应赋予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
在司法层面如何推动
记者: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很多,仅对施暴者进行思想教育或予以法律惩罚是不够的,还有哪些措施可以遏制家庭暴力?
宋耀红:可以考虑在法条中增加家暴预防工作的机构部门。反家暴法的重点在于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上,但征求意见稿缺乏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都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因此,除了明确举报责任外,在反家暴法中应强调对警官院校、医科学校、师范院校学生们的反家庭暴力教育,让反家庭暴力教育走进每一所学校。
刘明辉:建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那些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职责的群体的意见,视情节轻重设置不同层级的处罚措施,以体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
记者: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宋耀红:建议在反家暴法中赋予人身保护令以特殊性,也即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不应依附于诉讼。人身保护令在民诉法中被认为是行为保全的一种类型。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鉴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建议在反家暴法中突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诉讼挂钩的规定。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许多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因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只是想让对方停止施暴,但在遭受家庭暴力期间又确实非常需要保护。二是“分手暴力”现象普遍,尤其表现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后一方有施暴倾向。若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诉讼挂钩,既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反家庭暴力除了立法层面,还涉及操作层面,目前的探索有何经验可以借鉴?
宋耀红:建议吸收广东省的成功经验——
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挑选熟悉婚姻家庭审判工作、审判工作能力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如目前中山市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要求在合议庭中至少有一名女法官参加。而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法官多具有从事婚姻家庭审判的资深经历。
建立诉讼调解联动机制。中山市中级法院扩大了社会参与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范围,包括“采取亲属会议助调解、公安及妇联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与妇联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诉调对接”等措施。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也与妇联组织建立了密切的诉讼调解联动机制,通过基层妇联干部贴近当事人、了解社情民意。
开辟绿色通道。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辟家事案件立案流转绿色通道,设立了家事案件专门受理窗口、推行调解前置程序等,还特别规定了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离婚证明书制度等。
增设诉后回访制度。基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周期性特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不仅通过当地的社工和妇联组织,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还为部分当事人提供诉后社会帮扶服务。东莞市中级法院则与市妇联联合发文共同组建家事案件回访工作小组,确立家事案件合作回访机制,并且制定了《家事案件回访工作指引》,明确了家事案件回访工作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