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

14.09.2016  14:43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覃塘区司法局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教育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管理方法,着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到目前为止,全区无一人脱管、漏管,未发生一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新犯罪率每年均控制在规定目标内。

一、分类管理,增强针对性。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情节轻重、在监狱服刑表现情况及居住地群众的评议情况,划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应相应的管理措施。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有针对性的、宽严相济的监督、管理和帮扶。在矫正过程中,依据其个人表现,对三种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适时进行调整,促进他们相互转化。

二、创新方法,落实“2个8小时”。

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做到每月集中学习8小时和公益劳动8小时。每月集中学习,由司法所定期集中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或组织观看法制教育视频;公益劳动,由司法所集中组织,形式也由单一向社区打扫卫生转变成与清洁乡村工作相结合,即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辖区内的清洁大扫除活动,丰富了公益劳动的内容,累计完成时数后由司法所长签字盖章,由司法所存档。

三、内部提炼,总结管理方法。

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除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外,还严格按照日常管理“八字”开展工作,即“前、细、勤、专、活、实、严、全”;“五访三谈”教育管理法,即首次访、经常访、重点访、特别访、普遍访,与服刑人员直接谈、与服刑人员家属谈、与服刑人员邻居或同事谈;同时积极发挥各乡镇司法所特色,因地制宜,创立了各具特色的教育管理模式,如覃塘司法所的九字经(秉“公”、 细“教”、 解“难”、 常“访”、 多“谈”、 勤“订”、 横“联”、 有“别”、 树“典”)等一系列特色教育管理方法。

四、配强设备,增强技术管理。

覃塘区司法局每年都会追加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尤其是信息化建设资金,推进监管信息化,建立电子档案,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实时监管范围。目前,全区手机定位人员已扩大至115名,占在册人员的95%。从信息技术手段上进一步增强监管力度,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手段相结合,时空两个方面均得以防控,防止脱漏管和重新犯罪。采购引进20台执法记录仪,实现10个司法所全覆盖配备,主要用于入矫宣告、审前调查、训诫谈话和走访等工作的视频记录,并保留执法片段。

五、创新手段,注重“宽严相济”。

做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三大社区矫正中心工作有机统一。通过与监狱沟通联系,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开展集中警示教育大会,共组织了50多人次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开展集中警示教育,由监狱服刑罪犯现身说法。同时每年都对在册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将一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收监情况作为警示案例进行宣讲,以示警诫。通过这些形式,对在场的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体现了刑罚执行的威慑性。

六、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明确。覃塘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一个常设的办事机构,不同于其他的临时性机构或组织,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但到目前止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的建制和编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局机关内设机构即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股已设置,但人员编制未落实。全区10个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部职能,每个司法所编制只有2-3人,人员编制少,且司法所相当一部分精力都参与到乡镇的中心工作中去了,业务工作只能挤时间或利用晚上加班来完成,因此要想能很好地做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须增加司法所的编制,确定专人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二)涉及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亟待通过加快立法和完善制度体系来解决。最明显的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责任重大,但法律政策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权,难以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社区矫正工作亟待拓展和完善。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方式有待探索和丰富。由于公益劳动场所限制,现在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多为清扫保洁、环保等辅助性劳动,公益劳动项目单一;二是心理矫正工作滞后,没有让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条件;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不够,部分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法规、要求及其工作认知度不高,不利于借助社区力量开展管理帮教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一是社区矫正组织网络还不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结构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表现在:社会志愿者较少,目前的社会志愿者队伍主要由村委干部组成;没有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矫正组织辅助力量亟待加强。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政府聘用的社区矫正协管员,普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三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任务繁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的提高。

(五)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共同协作配合才能搞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以司法所为主,而司法所人员少、工作多,但是有的工作仅靠司法所难于开展。有的部门刑罚主体意识淡化,存在工作脱节、配合不力的情况,相关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协调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能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七、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机制不配套、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但我们应该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采取多种手段,力求矫正实效。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要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的和效果,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除了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各种思想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做到弃恶从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要形成全社会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舆论氛围,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密切协同,发挥职能工作的作用和优势,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沟通协作。一是协调法院强化告知意识。现在执行的判缓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因为法院的判决是依法做出的,不能根据社区的要求随意改变判决,因此,强化法院的告知意识更为可行,即法院在宣读判决后,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也进行宣读,这样有利于树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的权威,还能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站。在法院设立专门协调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以及矫正工作其它事务。三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三)改进矫正方法,树立矫正权威。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加大对表现较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和警诫,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把社区服刑人员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者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建立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