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检察院为刑事被害人送上5000元 司法救助暖人心

05.09.2016  19:05

  广西检察网9月5日讯(通讯员  毛再吉)“感谢检察官们帮我家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这5000元真是解决了我家的燃眉之急。”日前,家住凤山县金牙乡金庄村的肖某女父亲接过检察官手中的5000元救助金时,感慨的说道。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先后带本村的肖某女到凤山县金牙乡金庄村的后头坡、陇单弯坳两地进行多次强奸,导致肖某女怀孕6个月后去医院住院手术,共花去医疗费8213.40元。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肖某女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案发时无性自卫能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今年6月,凤山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到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家中贫困又一直有病,至今都没有赔偿受害人肖某女任何损失。在发现这一情况后,该院公诉、控申科干警主动上门走访、调查相关情况。 

  经过走访,检察干警发现肖某女家共的四人,母亲杨某某因身体不好,长期服药,需花费较大的医疗费用,父亲只能在家照顾,无法外出务工赚钱,还有一个弟弟正在上小学,全家人每月只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450元维持基本生活,生活特别困难。检察官了解此情况后,认为此案符合《广西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广西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与公诉部门关于移送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随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经过努力,及时为肖某女申请到了5000元的救助金,为她送去了司法温暖,有效缓解了家庭的生活困难。 

  (作者单位:凤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