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千余万 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李到福)5月14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颜某、刘某等十三人以投资某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0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七年及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
2011年3月,被告人颜某受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派,到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以投资某超市和旅游项目吸引社会群众投资。至2012年3月28日,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指派刘某到南宁配合被告人颜某注册成立广西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刘某担任法人代表,邓某担任股东,两人均为挂名法人代表和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人颜某担任商贸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的全面事务及经营决策等。
“商贸公司”成立后,几人以公开宣传南宁市“某旅游度假村”项目向社会吸收资金为主要业务,被告人颜某招募了被告人刘某、李某、邓某等十二人共同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工作,通过在社会人流聚集区街面摆设摊点发放宣传资料、电话营销、召开项目推介会、发布广告和制作广告图册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发布参与“商贸公司”对外推出的定期投资南宁市“某旅游度假村”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息分红的信息,再以与存款人签订《(会员业务)服务协议》,确定存款期、分红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并以所吸收的资金作为公司人员工资、提成的来源。
短短三个月时间,“商贸公司”向948名“会员”共收取本金人民币3351余万元,发放利息人民币151余万元,并用吸收的资金购买了福田旅行车一辆,登记于陈某名下,购买了广西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登记于被告人颜某的名下。经查,“商贸公司”及本案各被告人从未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不具备合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编辑: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