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发预付卡要注意四项行为 承诺的服务不得缩水

18.12.2015  09:51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  通讯员  熊至娟)今年以来,预付卡消费纠纷频发,同比去年增长了363%。昨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警示,警示发放预付卡消费的商家要诚信经营,发卡不能太“任性”。

  预付卡是指商业主体发行的消费者已预先付费的凭证。据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今年以来,预付卡消费纠纷频发,同比去年增长了363%,呈现出个案金额大、人数多、调解难等特征,且时常伴有强制性消费行为。

  警示商家

  预付卡消费模式,是以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为保证。12315指挥中心警示商家,商家必须讲诚信,注意以下4项行为:

  1.办卡时,发卡方不得隐瞒预付卡条款,不得随意设置金额。

  根据《合同法》、中国商务部2011年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发卡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应履行提示告知消费者的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预付卡的协议内容,征得其同意。按照规定,办卡协议应包括预付卡的功能、收费项目、转让、退卡方式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一旦出现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不同解释的,在一方有利一方不利的情况下,按不利一方的条款来解释,也就是倾向对消费者一方来解释。

  2.发卡方承诺的服务不得缩水,不得随意变更服务内容,否则涉嫌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

  《消法》明确规定,商家“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因虚假宣传权益受损时拥有求偿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针对预付卡有了更细致的规定,预付卡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约或者退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经营者有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合同法》也规定了预付卡发行方作为合同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卡方不得拒绝退卡服务,否则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申请裁定其无效。

  消费者选择预付这种消费方式,实际上仍然拥有预付款的所有权,预付卡发行商家只是暂时保管预付款。在预付卡到期的情况下,终止的仅仅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经营者除了终止提供相关的服务,还可以把消费者保管在经营者手中的资金据为己有。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方还应依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如果有类似“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最终解释权”之类的格式合同条款,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申请变更、撤销或裁定该条款无效。

  4.发卡方不得以“合并重组”或“破产清算”为由关门了事,或者直接卷款跑路。

  不管是“合并重组”还是“破产清算”,消费者都应该得到补偿;若预付卡发行商家卷款跑路,更是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消法》,发行主体重组后的新公司对预付卡的承诺都应该继续承担。在发行主体亏损倒闭的情况下,预付卡持卡人同样也是企业债权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也必须偿还消费者的预付款。若预付卡发行者卷款跑路,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预付卡预存金额不宜过高

  南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一旦决定预付消费,请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对方的经营情况,查验商家营业执照。尤其要注意查看实际悬挂的招牌上的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是否一致,对经营状况不佳、未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商家要慎重选择。

  2.仔细阅读或详细了解办卡规定,并要求签订书面消费合同,保留凭证。在消费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违约责任等,不能用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合同,以免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无据可依。

  3.理性消费,预存金额不宜过高、时间不宜过长。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充值并适度消费,避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因素,造成损失。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