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18天“霸王假” 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曾春蝶 覃毅磊)凌某称生病已经把请假条交给领导,就这样他长达18天没有上班;而公司却认为,凌某的请假条并未获公司批准,没有领导签字,这种“霸王假”属于旷工行为,为此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凌某对公司的决定及劳动仲裁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邕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凌某是南宁市邕宁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名安检员,2014年6月他因病到医院门诊治疗。
然而,2014年6月26日,公司以凌某从6月3日至26日一直旷工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凌某对此不服,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凌某称,其于2014年6月3日至26日系因患重病无法上班,不是旷工,并声称他在公司请假都是直接把假条交到领导处就可以了,不需要领导签字。陆某是其直接领导,但因为请假天数太多,陆某无权批假,故其已于6月3日当天向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请假,只是未得到领导准假的批条。
公司认为,凌某从2014年6月3日起至26日持续旷工,持续旷工天数长达18天,依照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依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完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办理,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依法有据。
2015年3月18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送达给凌某的《决定》合法有效,即凌某与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法理解析
本案中,双方对凌某2014年6月3日至6月26日期间不上班的事实无异议,凌某主张在该期间其是因重病无法上班,且已请假,并不是无故旷工,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并且按照公司的请假规定,凌某应当由其部门负责人陆某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公司以凌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为由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再者,凌某在庭审中主张多次因病请假治疗,但亦未提供任何事先请假或者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证据,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凌某从未请病假,法院予以采信。因凌某因病不上班但事先和事后均未履行请假手续均属旷工,违反了公司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