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桂财社〔2017〕62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6〕2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将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桂财社〔2013〕169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将桂财社〔2013〕169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厅、民政厅根据需要,对全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将桂财社〔2013〕169号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民政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