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五降一缓三补贴”助力企业减压增效
18.06.2016 02:02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联合财政厅、工信委、科技厅、总工会等部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审核条件、程序,以及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等有关要求。
关于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条件
《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继续执行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去年10月1日起,广西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已从1.0%降至0.75%,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以上降低的社会保险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直接按新的缴费比例计算征收,不需企业申报。
而对于属于产业园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企业,《通知》明确了具体的范围条件、审核程序等内容。
从2016年5月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这部分企业需要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准后的缴费比例负责征收。
对于产业园内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已按20%缴费比例征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进行结算。
由于目前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在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方面,要求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 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具体降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报自治区人社、财政备案。目前,南宁市已经出台政策,将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8%降至7%。
以柳州市某企业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为例,柳州市目前参保1.1万家单位,36万余名职工,截至2015年底生育保险降费少征1460万元,预计2016年将少征0.58亿元。其中某大型钢铁生产企业拥有约1.5万在职参保人员,费率调整后,该企业生育保险全年少缴约52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帮助其激活市场竞争力。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降低费率后,预计全区工伤保险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亿元左右,生育保险2016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近1.2亿元。失业保险每年将给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轻负担11亿元。
关于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明确依法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二是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是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缓缴期间,职工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帮助企业减压增效的三项补贴政策
《通知》指出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由企业向办理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程序核定并报批后执行。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去年,全区审核发放稳岗补贴的企业5588个,涉及人数844263人,补贴金额57649.32万元。
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此外,继续实行对企业发放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符合主导产业范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发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目前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今年一季度,我区共有169家企业申报新增岗位社保补贴,涉及新增岗位3836个,核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2100多万元。(完)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
18.06.2016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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