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家暴刑事案件
广西检察网11月8日讯(通讯员磨礼勇)2016年11月2日,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县司法局,三方共同努力,成功促成宾阳县首起夫妻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2016年3月1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雷某发生争吵,盛怒之下,韦某脚踢雷某腹部致其摔倒在地,并导致左手腕部位骨折。经法医鉴定,雷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韦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据韦某交代,其自2005年以来,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其妻子雷某实施殴打,其中2010年的一天,韦某还打断了雷某的一根肋骨。
案件移送至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受害人雷某为维系家庭多次到检察院表示愿意谅解韦某,并请求不再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针对受害人的意愿,宾阳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多年来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如简单依据受害人的申请就不再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不能有效保证韦某今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不能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如不尊重受害人的意愿,一味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又必然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和今后家庭关系的维持。经权衡利弊,宾阳检察院决定在犯罪嫌疑人韦某真心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尊重受害人的意愿。为促使犯罪嫌疑人韦某认罪、悔罪,宾阳检察院邀请县妇联、县司法局人员一起来到看守所,向韦某摆道理、摆法律,向其宣讲国家法律,宣讲妇女权益保护,严厉指出韦某家暴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在检察院、妇联、司法局三方的释法教育下,韦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受害人雷某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雷某,与雷某和睦相处共同搞好家庭。
为了能有效约束韦某今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宾阳检察院不直接按轻微刑事和解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方式终结案件,而是参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对犯罪嫌疑人韦某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告知韦某在取保候审一年期限内,如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有新的家暴行为,将起诉到法院追究其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既化解了矛盾,又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受害人雷某和县妇联、县司法局的一致认可。
(作者单位:宾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