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学教师以教写作业为由猥亵女童 获刑十年
10.03.2016 18:45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
据介绍,苏某2002年被防城港市一乡镇小学聘为编外教师,2014年起担任小学四年级班主任,同时担任一年级数学教师。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苏某利用为一年级学生上课的机会,多次在课堂上以教写作业为由猥亵女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作为教师,在教室多次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实施猥亵行为的过程有其他多人在场,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苏某身为小学教师,属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2015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苏某不服,上诉称其是无意碰到学生,其供述不属实,一审量刑太重。
二审期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苏某在教室、办公室内多次猥亵多名儿童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亦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侦查机关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做有同步录音录像,排除刑讯逼供,讯问笔录合法可采信。苏某的犯罪事实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非其所称的“无意碰到”。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熊红明 赵刚 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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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016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