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经营情况专项检查大行动

15.05.2015  13:32

  2015年4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部委《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紧急部署开展了药品经营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经营情况专项检查大行动。

  截止目前,共检查相关产品经营企业1800余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各药品批发企业均已将现有库存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移库至第二类精神药品库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库存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已退回上游供货商。各药品零售企业已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国家食药监管局2015年第10号公告并表态暂不核增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

  行动中,市食药监局重点宣贯了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凡在5月1日后仍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凡是发现超范围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今后,市食药监局将针对此类药品形成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发生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非药用渠道流弊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