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精神,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和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补助。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
中央财政对我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并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三)丧葬补助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自治区财政对自治区确定的丧葬补助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结算办法和程序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及时到位、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由自治区财政按年与各市、县(市)进行结算。
(一)中央补助资金拨付结算办法。
1. 提前下达。
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下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提前分配下达各市、县(市),此项资金列入市、县(市)下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2. 资金结算。
(1)结算办法
①常规结算。每年9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情况,按照中央核准的我区各市、县(市)上年度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扣除已经提前下达的资金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后,核定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不足部分中央财政下达相应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地方财政可结转使用,次年一并结算。
结算公式:
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 | = | 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 - | 已提前下达资金 | - | 以前年度累计结余 |
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 = | 上年度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 | ╳ |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
②特殊结算。在中央或自治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按专项检查结果扣减我区检查年度期间违规资金情况,相应扣减被检查市、县(市)检查年度期间违规资金。
(2)结算申报程序
①地方申报。各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材料,并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其中: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有关附表及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
各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按质按量地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②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时限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对于未按时限规定报送申报材料,导致专员办不能按时审核,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地方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
③专员办审核。按照财社〔2015〕230号规定,专员办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送的材料后,要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并重点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对有关市、县进行抽审,并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专员办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应于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④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补助资金拨付结算办法。
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结算参照中央补助资金结算拨付办法,同步进行。
1. 提前下达。
每年11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下达额度以当年预算执行数为基础,同时参考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情况确定,此项资金列入市、县(市)下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2. 资金结算。
(1)结算办法
①常规结算。每年9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我区各市、县(市)上年度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参保缴费人员缴费补助人次数、丧葬补助金领取人数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核定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应补助金额;扣除已经提前下达的资金和以前年度累计结余后,核定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不足部分自治区财政下达相应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地方财政可结转使用,次年一并结算。
结算公式:
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 | = | 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应补助资金 | - | 已提前下达资金 | - | 以前年度累计结余 |
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应补助资金 | = |
| 上年度正常缴费人次数 | ╳ | 自治区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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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年度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人员人次数 | ╳ | 自治区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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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参保缴费人员人次数 | ╳ | 自治区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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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丧葬补助金领取人次数 | ╳ | 自治区补助标准 |
|
| + | 基础养老金领取人次数 | ╳ | 自治区补助标准 |
②特殊结算。在中央或自治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被检查市、县(市)检查年度期间违规资金。
(2)结算申报程序
①地方申报。各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材料,并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其中: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有关附表及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各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按质按量地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②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时限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缴费补助、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仅用于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各统筹地区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列入相关科目,对中央、自治区及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要分别记账,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等基础数据,建立健全有关基础档案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需要,对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将据实减拨补助资金。对虚报、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
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1日
报送单位:社会保障处(社保中心)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