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与多男子有暧昧关系 被其中一情夫因嫉杀害

19.12.2014  21:46

广西新闻网 百色12月19日讯 (通讯员 黄丽研)谭某要在打工期间认识兰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随后,谭某要发现兰某某不仅已婚有孩,并且还与其他男性交往。多次争执无果后,谭某要一怒之下用刀猛砍兰某某,致兰某某当场死亡。2014年12月1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谭某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在田东县城打工的谭某要认识了兰某某,之后两人谈朋友。不久谭某要发现兰某某已婚并有了小孩且还跟其他男性交往,谭某要为能和兰某某在一起生活,多次劝兰某某不要再跟其他男性交往。2012年4月8日上午,谭某要找到兰某某后,两人于中午回到谭某要租住在田东县的出租房间。谭某要独自吃饭喝酒时,想起兰某某在与其交往过程中,不顾他的劝阻,还与其他的男性来往,认为兰某某欺骗了其感情,对兰某某心生怨恨。到了16时许,谭某要恼怒之下,持一把水果刀朝睡在床上的兰某某胸部、颈部等部位猛刺,致兰某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兰某某因颈部、胸部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致右颈外静脉断裂、右肺破裂及肝右叶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谭某要于2013年11月6日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其杀害兰某某的事实。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谭某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谭某要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谭某要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谭某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谭某要的辩护人提出谭某要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谭某要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兰某某是已婚妇女,但兰某某仍与谭文要发展关系,欺骗谭某要的感情,对引发本案负有严重过错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某要是报着交朋友的目的与被害人兰某某交往,当其发现兰某某已结婚生子之后,仍不愿意与兰某某断绝关系。被害人兰某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与谭某要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都是案件发生的诱因,双方都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遂依法判处谭某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