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黎南茜 文/图)12月30日上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乡村、住宅小区、“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原有的《条例》是当时全国首部对乡镇及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施行以来,为南宁市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南宁市开展了“美丽南宁·清洁乡村”、“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的工作对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完善了部门职责,提升了乡镇建成区的管理标准,强化对管线、住宅小区、垃圾处理、农贸市场等的管理,并根据自治区新出台的《广西乡村清洁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还加强了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动解决配套问题。
单设乡村卫生环境管理专章 保洁制度纳入村规民约
如今,不少农村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往往差强人意,甚至被人诟病,而原《条例》对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则比较少。为了满足“美丽南宁·清洁乡村”工作的现实需要,强化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单独设专章,进一步完善了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
《条例》中新増了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主导、村镇组织、群众主体、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倡导家畜家禽圈养,要求建立乡村日常卫生保洁制度,将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以及建立生活垃圾乱倒、乱放最高处罚5000元的处罚制度等多项规定。
加强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乱扔垃圾最高处罚200元
在南宁,一些住宅小区内因人流密集、管理混乱,存在乱扔垃圾、乱停车辆、乱摆卖的现象。为了解决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脏、乱、差”问题,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条例》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并从具体执法的可操作性出发,增加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内乱停车辆进行管理和处罚等规定。
《条例》中提出,对在住宅小区中乱扔垃圾、乱堆杂物的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及时清扫保洁的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乱停放的机动车处一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乱摆卖现象由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整治“城中村”环境卫生乱象 主次道路保洁纳入城镇化统一管理
“城中村”一直是很多城市的“卫生死角”,南宁有很多“城中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脏乱差”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乱象,同时从统筹城乡发展共服务均等化角度出发,《条例》将“城中村”的主、次道路纳入城镇化统一保洁管理,增加规定城市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道路等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