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扎实推进《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03.06.2016  02:0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市立法进入新领域的里程碑。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不断提高,需要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城市管理,解决现有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界定不明确、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等问题。为了促进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制定一部适合玉林市实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2月初,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玉林市2016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安排,《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拟制定的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列为今年重中之重的立法任务。为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条例》的制定任务,玉林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有条不紊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由市市政市容局作为《条例》起草部门,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环保局等15个单位参与起草,市法制办指导该《条例》的起草工作。

二、多方调研,多次修改。市市政市容局经调研起草,形成《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初稿),于3月21日报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于3月31日召集市政府全体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召开立法论证会,会上,各位立法专家和部门针对法规草案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市法制办在充分听取吸收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后,于4月1日、5日召集该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部门的业务人员,对法规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4月18日,市法制办召集市市政市容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16个涉及该法规草案的部门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草案文本予以修改完善。

三、集体讨论,集体决策。5月3日,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会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就中药材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修改意见,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也从各自职能出发提出了修改意见。会议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明确由市市政市容局修改后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审议。 

5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七次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