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检察院帮当事人追回执行款

21.08.2015  19:40

  广西检察网8月21日讯(通讯员 梁纯华)“这笔执行款我追了三年都没要回来,没想到你们仅凭一纸检察建议,半个月就帮我要了回来,非常感谢你们!”经平南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代理人从法院领取了5800余元执行款后如是说。 

  2009年6月2日,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因与周某发生经济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2009年8月6日,法院判决周某应赔偿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7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周某拒不执行。2010年1月5日,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3月8日,法院立案执行后,作出裁定提取了周某的5800余元案款作为执行款。之后,该执行法院因案件需要委托其他法院执行该案。但是,由于案件交接原因,两院都没有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即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为此,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平南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经审查后,该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监督条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而没有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通知该公司领取执行款。2015年8月18日,执行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检察建议,将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与周某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的5800余元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制版有限公司。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八、九条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作者单位:平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