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车保险采购有效期由两年减为一年
日前,广西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桂财采〔2015〕36号),公布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单位名单,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相比往期,在新一期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合同中,充分体现了“车改”后公务用车的特点,本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调整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适应当前“车改”的需要,本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设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原来的两年减少为一年。
二是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统一参保险种、优惠率制度。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广西纳入全国6个试点地区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确定的新保费计算公式统一进行计保,产品供给更为丰富,费率水平总体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采购单位将享受更低的车险保费,促使其为采购单位提供全面、全程的优质服务,积极支持我区“车改”工作健康推进。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细化采购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对合同违约以及违规操作明确了处理措施。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不定期对定点单位和采购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投保的实行,将进一步加强各采购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增加政府采购环节的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险服务质量。
信息报送:采购监督管理处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