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藤县副县长蔡聪共收受贿赂268万一审获刑15年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1月16日电 广西藤县原副县长蔡聪收受他人人民币268.32825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63.552884万元。日前蔡聪在被广西贵港中院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诉机关指控,...
中新广西网1月16日电 广西藤县原副县长蔡聪收受他人人民币268.32825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63.552884万元。日前蔡聪在被广西贵港中院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蔡聪先后利用担任梧州市房改办开发科科长、梧州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梧州市藤县副县长、藤县规划评审委员会委员职务之便利,为吕德培、吕亦灿、潘雄尧、黄国朝、区太庄、莫水生、易杨生、陈朝新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68.32825万元。
2012年8月,被告人蔡聪接受广裕公司董事长吕德培的请求,不正确履行其担任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国土工作的职责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藤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治闲置土地文件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使藤县国土资源局对广裕公司的块闲置土地问题不进行查处,导致该局没有依法对该闲置土地采取处罚措施,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63.552884万元。
1月14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广西区高院指定管辖,一审判决蔡聪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担任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超越职权,不依法查处闲置土地,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