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明确采购各方在履约验收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对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并规定可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保障采购质量。 《办法》指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信息公开透明,公告验收结果。 《办法》明确,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是明晰各方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办法》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职责,明确了对履约过程出现变更、追加、中止或者终止等情况的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了验收程序和要求、验收过程发生争议解决、采购资金的结算等事宜;采购人在履约验收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强化采购人职责,严格履约验收,保证政府采购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信息报送:政府采购处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