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考证”办理流程 证书发放及领取有变更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该厅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制作、管理主体及发放渠道等进行调整。
此次下放证书办理权限。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变更为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各类人社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仍为自治区人社厅,具体责任单位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调整为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及钢印,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使用管理,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及钢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卫生)”及钢印,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考试取得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需经相应证书办理责任部门分别加盖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2015年3月31日前,原取得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专用章”的证书继续有效。上述日期为证书办理日期,而非考试通过或批复文件下达日期。
此外,证书发放及考生证书领取渠道相应变更。自2015年4月1日起,会计中、初级证书和卫生中、初级证书的办理(含发证、遗失补办和注册),在各市报名点报考通过人员的证书,由各市考试组织部门分别统一收集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技术人才和技术服务中心办理,这两类在区直报名点报考通过的个人,分别自行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自治区卫生技术人才和技术服务中心办理。其他各类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制作、用印、发放及遗失补办等,在各市报名点报考通过人员到各市考试组织部门领取,区直考点报名考生的证书发放及遗失补办,仍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负责受理。具体证书办理事宜,以各主管单位的通告为准。(记者 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