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部土地整治办法正式施行
3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区土地整治立法的空白,对进一步加大我区土地整治工作力度,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自2001年以来,广西共立项实施了1479个土地整治项目。得益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十二五”期间,广西共建成高标准农田93.35万公顷,项目区受益农民群众达1035万人。目前,土地整治已成为广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强化耕地保护、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现有的土地整治政策和技术规范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相比较,还亟需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效力偏低,立法明显滞后。在《办法》出台前,国家和自治区均没有制定土地整治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整治有简要的规定,且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系统,也不够完善,致使土地整治立法滞后于土地整治的实践;其次,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不强。我区的土地整治实践中,个别项目久拖不决,迟迟不能验收,甚至还出现了有的工程内容不符合群众要求的现象,这是当地政府责任没有落实,其主导作用及农民主体地位没有充分发挥的体现;此外,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内容涉及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林业等行业,虽然自治区已在制度、技术标准、建设标准等方面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标准、规范,但在形成部门合力、统筹资金集中投入、提高土地整治综合效益方面操作性还比较欠缺。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经过两年多努力,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