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好故事】馄饨店外的空调机上竟放着冰毒

15.11.2017  13:07
 

  今年2月,初春的江南仍然弥漫着湿冷的空气,江苏省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审讯室内寒气逼人。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何俊强正在提审一起刚刚受理的贩卖毒品案。

  “检察官,我在公安机关从没讲过向‘二子’贩卖冰毒的话,那次笔录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出来的,当时是深夜,我刚被抓获,因为吸毒头昏脑涨,那次供述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对于何俊强来说,六年的公诉生涯,六百余件案件的打磨,他已经见惯了太多这样的辩解。

   一次自作聪明的翻供   

  讯问刚刚开始,犯罪嫌疑人余星星便对一笔贩毒事实翻供,对检察官关于该笔事实的讯问要么矢口否认,要么干脆说记不清楚了。稍加思索,何俊强心里有数了:对于其他4次有明确购毒人证言、转账记录的贩毒事实,余星星自知无法狡辩,因此并不否认,但也不愿多讲细节,只是说以之前讲的为准。而关于向“二子”贩卖这笔事实,由于“二子”身份不明,且尚未归案,因此有很大的辩解空间。

  余星星承认其他4笔贩毒事实,却唯独对这一笔提出辩解,是否真的只能按照存疑处理,对该笔事实不予认定呢?从看守所回来后,何俊强立即从侦查机关调取了抓获余星星当晚首份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发现,关于向“二子”贩卖冰毒的事实确实是余星星本人供述,而且时间、地点、金额讲得非常细致,与笔录内容完全一致,应该不存在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可能性。

  然而,何俊强心里明白,即便余星星讲得再细致,在只有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该项事实仍然无法认定。在卷证据中公安机关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二子”的身份正在核实中,使得该笔事实的认定缺少其他证据证明。

   一份数千页的聊天记录   

  既不能冤枉嫌疑人,但也不能放纵犯罪,必须查清每个疑问。何俊强立即和侦查机关取得联系,要求提取从余星星处扣押的手机内的聊天文件。

  一周之后,手机取证文件送来了。电子文件多达数千页,分门别类的排列在手机取证报告中。何俊强点开微信聊天记录,一页一页翻阅,大部分是语音聊天,只能利用下班后的完整时间戴上耳机逐条点击下载然后仔细审听。

  在审查到第70页时,一个昵称在何俊强眼前一亮,没错,正是“二子”!聊天时间正是余星星供述的2016年8月21日下午,语音聊天内容正是毒品交易过程!在语音聊天过程中,显然可以听到诸如“石桥路口”“垃圾堆”等关于交易地点的字眼,这与余星星之前的有罪供述也高度一致。

  何俊强边听边记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慢慢地,语音聊天已经记录了几十页A4纸,而余星星贩卖毒品的事实也越来越清晰。

  从手机取证报告的第70页到75页,余星星同时与“二子”“马三”“阿文”三人进行语音聊天。余星星在同一天下午通过黑车司机“马三”向购毒者“二子”“阿文”贩卖冰毒的事实被完整揭开。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将整个过程像现场直播一般呈现在检察官面前。原来,余星星收到“二子”发送给他的定位后,立即发送给“马三”,指使“马三”向“二子”送毒并收取毒资。随后,又指使“马三”向“阿文”送毒,交货地点、购毒金额甚至黑车运费都在聊天记录中全部展现。

  最令何俊强惊讶的是,“马三”在向“阿文”交付冰毒时,将冰毒放在一家馄饨店外的空调外机上,然后分别拍摄近景照和远景照片发送给余星星。余星星收到后立即将两张照片发送给“阿文”,并明确告知东西在空调外机上的小塑料袋里,随后阿文回复“已拿到”。

   一份来之不易的判决   

  至此,何俊强认为,不仅余星星翻供的向“二子”贩卖冰毒的事实可以认定,还可以追加其向“阿文”贩卖冰毒的事实,进而可追诉“马三”作为共同贩卖毒品案的漏犯。检察机关将这一线索移交给了侦查机关。为了保险起见,何俊强和侦查人员一起,比照微信中提取的馄饨店照片及周边商铺环境,摸排走遍了相城区大大小小十多家馄饨店,终于在某乡镇的一个菜场附近找到照片中显示的具体位置。

  虽然“二子”“马三”“阿文”等关键证人的身份经过调查尚未确定,但何俊强认为,余星星通过“马三”向“二子”“阿文”贩卖冰毒的事实,在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中已完全呈现,时间、地点、金额、过程等要素完整,且有空调外机照片等隐蔽性证据进行印证,应当予以认定。

  4月,该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余星星提起公诉,不仅对其翻供的那笔事实予以确认,还追加了向“阿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6月,相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向“二子”“阿文”贩卖毒品的事实,余星星矢口否认。但在当庭播放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时,他自知无法自圆其说,辩称微信中聊的是“卖冰糖”的事,公诉人结合聊天内容、“贩毒黑话”、微信转账记录、相关定位、照片等内容对微信记录进行了充分的解读说明。无话可说的余星星最后只能保持沉默。

  法槌敲响,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余星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余星星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