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度假村”项目非法集资3000余万元 13人被判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李到福)以公开宣传南宁市“某旅游度假村”项目向社会吸收资金为主要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13名被告为此付出了代价。5月14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颜某、刘某等13人被该院依法判处七年及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1年3月,被告人颜某受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派,到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以投资某超市和旅游项目吸引社会群众投资。至2012年3月28日,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指派刘某到南宁配合被告人颜某注册成立广西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刘某担任法人代表,邓某担任股东,两人均为挂名法人代表和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人颜某担任商贸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的全面事务及经营决策等。
“商贸公司”成立后,以公开宣传南宁市“某旅游度假村”项目向社会吸收资金为主要业务。被告人颜某招募了被告人刘某、李某、邓某等12人共同开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业务,通过在社会人流聚集区摆设摊点发放宣传资料、电话营销、召开项目推介会、发布广告和制作广告图册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发布参与“商贸公司”对外推出的定期投资南宁市“某旅游度假村”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息分红的信息,再与存款人签订《(会员业务)服务协议》,确定存款期、分红的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并以所吸收的资金作为公司人员工资、提成的来源。
由此,各被告人通过管理下级人员不断发展“会员”,吸收“会员”的资金来层层发展关系。2013年6月至9月,“商贸公司”向948人共计收取本金人民币3351万元,发放利息人民币151万元,并使用吸收的资金购买了福田旅行车1辆,登记于陈某名下,还购买了广西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登记于被告人颜某的名下。经查,“商贸公司”及本案各被告人从未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不具备合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
公诉机关认为,13名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庭审过程中,颜某、刘某等1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刘某等1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小知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