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公开征民意 抛扔踩踏快件最高可罚五万元

17.11.2015  10:28

  快递实名制后,如何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露?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有望成为用户信息安全的又一法律保障。根据该意见稿,快递企业需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不得非法出售或泄露用户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快递公司及从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快件延误或丢失,快递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据悉,我国快递行业近年来以40.4%的年均增长率迅猛发展,2014年全国快件量已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快件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隐患大、快递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快递业立法已迫在眉睫。意见稿也对优化快递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等问题做出规定。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公司

  抛扔踩踏快件  可责令停业整顿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道路、水路、铁路或者航空运输快件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规范操作,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泄露个人信息  吊销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如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快递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未按照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或出售、泄露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或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件延误或丢失  要担连带责任

  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

  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意见稿专门指出,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

   用户

  拒绝验视物品  快递企业应拒收

  意见稿明确,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快递企业方面,要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志;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发现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

  在快件中发现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信息填写不全  最高罚企业1万元

  意见稿明确,用户交寄快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包括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意见稿对上述不规范行为作出明确的罚则规定:企业收寄快件时未核对快递运单信息,或者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实仍予收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领他人快件  将给予治安处罚

  意见稿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对于无法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

  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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