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意见》:提供电信网络诈骗“剧本”以共犯论处
织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网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具有怎样的现实紧迫性,又体现了哪些亮点特色?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法律适用亟待统一
记者今天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意见》共七个部分,涉及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从重处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解释》)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李睿懿介绍说。
《意见》将《诈骗解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等。
“特别应该指出,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李睿懿表示。
提供诈骗“剧本”以共犯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
记者注意到,《意见》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
记者注意到,在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方面,《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意见》指出,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弥补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同时防止犯罪分子虽受到刑事处罚,但却捞到经济上的实惠,《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坐享其成。对此,《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严格证明标准
对电信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必须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记者了解到,《意见》对涉及管辖、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确保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惩处。与此同时,《意见》还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以方便司法办案。
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且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