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检察院成功办理多个监督执行财产刑案件

09.11.2015  13:38

  广西检察网11月9日讯(通讯员胡琴  周毅)根据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灵川县检察院于今年5月院被确定为此次试点活动的三个基层检察院之一,自试点工作以来,该院监所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展开调研,寻找工作对象,已成功办理了多个监督执行财产刑案件。 

  11月9日,该院又成功办理一起职务犯罪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后,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的案件。此案不仅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监督执行职务犯罪罪犯履行财产刑案件,也是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金额最大的案件。本案中,刘某因受贿罪于今年6月1日被灵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刘某在判决生效后,没有主动缴纳应没收的个人财产10万元。灵川县法院于7月6日立案执行,也没能成功执行。该院分析认为,刘某应属于有经济能力履行财产刑的对象,遂通过查阅该案卷宗了解具体案情,深入到服刑监狱与其促膝长谈,宣传法律政策,做好思想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刘某表示其有能力履行财产刑,也同意立即履行全部罚金。随后,该院向灵川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一是请法院立即调查刘某的财产状况;二是在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请法院及时执行。 

  据悉,11月9日,刘某将应缴纳的10万元罚金履行完毕。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