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管理

20.01.2015  22:00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财行〔2014〕114号),就我区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保障责任与标准、自治区补助以及经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界定经费开支范围。社区矫正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社区矫正设备费组成。 

  二是明确市县保障责任与标准。各市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及属地原则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积极建立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具体保障标准和要求为:(一)各市本级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8万元安排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二)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结合自治区财政补助情况,按照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每年不低于1200元/人的标准核定社区矫正经费。(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保证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不低于保障标准的70%,确保社区矫正一线经费需要。 

  三是提出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原则。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全区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结合财力情况,对各县(市、区)基层司法社区矫正经费予以适当补助。 

  此外,《通知》还对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追踪反馈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资金规范使用及提高使用绩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信息报送:行政政法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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