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拟允许捐赠超额部分结转扣除

24.02.2017  10:11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月22日,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送审稿)》,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肖捷说。

  据肖捷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各方面对送审稿没有不同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