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4.5元被判刑3年7个月?法官告诉你为什么

21.01.2015  06:04

广西新闻网 博白1月20日讯 (通讯员 江滔)日前,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暴力抢劫案,被告人因抢劫他人4.5元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经查,2014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博白县城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坐上由陈某驾驶的电动搭客三轮车,途经博白镇人民北路金雀旅社门前路段时,冯某用手扼住陈某的脖子索钱,陈某被迫给了冯某人民币4.5元。法庭上,冯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元。

【法官说法】

也许有人疑问:不就是抢劫4.5元钱吗?咋要判刑三年零七个月,还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法庭对被告人冯某的量刑是不是过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因此,法庭综合全案案情并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的。俗话说“君子取财取之有道”,要想发财就要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劳动致富,合法收入。本案被告人冯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4.5元,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等待他的将是监狱的铁窗生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