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01.02.2016  11:52

  1月26日,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对于提高我区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广西法治建设,将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条例是专门规范我区地方立法活动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现行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地方立法活动,推进我区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后的立法法也对立法体制机制等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因此迫切需要对立法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2015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修正案草案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送自治区人大代表、驻桂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广西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立法后评估,开展有关问题重点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12月,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据悉,修正案草案对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作出了改进和完善。比如,完善立法公开制度,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通过后要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许丹婷)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