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支持构建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今年以来,广西财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工作思路,加大投入,积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措施,有效减轻企业及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增长,大力支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养老制度“并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治区财政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测算改革所需资金,协同有关部门积极稳步推进改革工作。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全区实施,实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制度模式,解决不同性质单位在基本制度设计上的“双轨制”问题,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调整全区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一是将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惠及全区260多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二是将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实行0.2%-1.9%的行业基准费率,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通过浮动费率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及各用人单位的费率档次。三是对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市级统筹地区,将现行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15年,自治区财政加大投入支持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一是筹措资金104.38亿元,支持落实连续第11年提高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90元,全区18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直接受益;同时按照职务级别不同每月按1400元-400元不等的标准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二是筹措资金65.68亿元,支持将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90元,惠及全区530多万城乡老年居民。
四、实施北部湾同城化医疗保险政策,协调区域发展。 适应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自治区财政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对南宁等北部湾经济区内4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城化,统一筹资标准及待遇政策。其中,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财政补助标准38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90元。
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防范基金风险。 一是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加强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三是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失业保险防范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
信息报送:社会保障处(社保中心)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