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多少才算“低收入家庭”? 南宁公布认定标准

25.11.2015  10:19

   南宁市公布了2015年的认定标准,城市: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元(含);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288元(含)

  11月24日,记者了解到,本月,南宁市向社会公开了2015年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将按新标准施行,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公布当地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按照新公布的标准,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元(含),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288元(含)。两者分别根据广西市县住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2014年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南宁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此前,南宁市没有正式发文公开确认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只是操作时以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来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是认定低收入家庭的重要条件。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条件且符合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等其他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经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过去对“低收入家庭”是这样定义的:指年人均收入或现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50%的困难群体。民政部门操作时,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来计算,工作人员掌握标准,但群众知情率不高。为改变这种现状,根据自治区文件的要求,每年公布一次,这样,政府各部门、困难群众都知道标准了,在制定一些政策时就有个统一的标准。(记者贾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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