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4年2月10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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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 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程序
第三章 维护与服务
第四章 费用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商品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其他新建住宅小区,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建设管理原则】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维护主体】 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
供配电设施建设需要高于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
第八条【规划要求】
方案一: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时,对住宅区内预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所需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应当取得供电企业的书面意见;未取得供电企业书面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供电企业书面意见后再行申请审批。
方案二: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时,应当就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所需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代建协议】 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代建协议》。
《供配电设施代建协议》应当明确供配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建设期限、建设费用、维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 建设配合 】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电企业办理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建设开工等所需手续,并按照约定期限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
第十一条【建设招标】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供电企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商。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供电企业在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小区总体设计、施工的衔接,在代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并达到供电条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结清建设费用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日内完成装表接电。
第十四条【产权移交】
方案一: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投入使用后1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办理供配电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产权移交供电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购房合同中约定该住宅区的供配电设施交由供电企业代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方案二:( 删除此条)。
第三章 维护与服务
第十五条【维护主体】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产权移交供电企业后,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对新建住宅区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供电抢修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八条【业主义务】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费用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费用标准】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费用支付】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代建协议约定,按照新建住宅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向供电企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费用分期 支付 】
方案一: 新建住宅项目不分期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当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设规模,并据此核算暂定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向供电企业缴纳10%的暂定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在住宅项目预计接电时间前8个月向供电企业提出正式用电申请,并缴纳60%的暂定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最终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方案二: 删除此条。
第二十二条【禁止规定】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应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收费优惠】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回建四类项目中直接用于安置的住房,其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价格部门按照相应优惠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费用管理】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供电企业开设专户管理,以小区为单位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费用使用情况监督】
方案一: 供电企业应确保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完全用于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支情况报价格、审计部门,并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监督。
方案二: 供电企业应当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管理,每年至少向住宅小区业主公开一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规责任追究】 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标、不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损失责任承担】 供电企业逾期未完成供配电设施工程,给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代建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供配电设施改造。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生活起居,但由于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标准执行不力、后续维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我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可靠性普遍偏低,停电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起居,危及社会稳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与维护处于不规范的状态,表现为:一是,我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存在着为节省投资成本而降低配置标准的情况,运行后容易造成故障且整改困难,无法满足正常用电需求;二是,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不规范的问题,留下质量安全隐患;三是,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居民正常用电得不到保障。住宅区建成销售后,供配电设施一旦出现故障,供电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往往因为责任问题推诿扯皮,造成供配电设施得不到及时修复,居民用电陷入窘境,影响民生。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亟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具体的办法。目前,贵州、江苏、上海、云南、福建、重庆等省、市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新建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问题进行规范。我区的南宁市在也在2009年对规范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了试点,后又于2013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南宁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建设的范围、建设标准和程序、收费标准、产权归属、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解决南宁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综上,为了保障居民正常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并参考贵州、重庆、云南等省市的立法经验。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纳入统一建设的范围。如商品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等其他新建住宅小区。而产权界面比较清晰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则不在《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程序。为确保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办法》规定了供配电设施建设的五个必经程序。一是征求意见程序,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时,应当就住宅区内预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所需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二是签订合同程序,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代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是公开招标程序,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配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商,保证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透明、价格公允。四是验收程序,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是产权移交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的产权移交给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三)关于供电企业的义务。解决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住宅区居民正常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是《办法》的立法目的,供电企业是供配电设施的专业维护单位,因此供电企业应当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在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产权后,供电企业应当对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改造负责,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并承担后续维护费用。供电企业还应当为小区用户提供“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四)关于建设维护费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支付、使用和管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成本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于供电企业承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终身维护责任,《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的管理单位,供电企业应当对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开设专户管理,以小区为单位专账核算,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