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一批新法实施:规范社会救助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02.05.2017  10:50

【原标题:5月新法:为社会更添温情】

  五月人间须好雨。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等法治建设添砖盖瓦,为社会更添温情。

  修订后红十字会法  

  强化监督增设法律责任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下称“红十字会法”)。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等内容。该法自5月8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同时需“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增设专章明确法律责任。从规范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方面,该法明确,对于违背募捐方案等违法行为,由同级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等等。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残疾人教育条例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残疾人教育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后《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平等,主要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保障和支持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调整发展目标和理念,保障教育平等机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在入学安排上,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特别强调,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同时,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加强保障和支持,为特殊教育提供更多条件。在经费方面,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在学费方面,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在资源方面,要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规范教育教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待遇。此外,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  

  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  

  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日前公布。《规定》主要对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责任、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设立悬赏公告制度等方面予以明确,自5月1日起施行。

  合理分配财产调查责任。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并按照报告财产令所规定内容,依照财产调查表要求书面报告动产以及不动产。《规定》同时明确了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设立悬赏公告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5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