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 买房记得索要新发票

21.04.2016  10:39

  “营业税改增值税”5月1日起全面推行,税务部门提醒——

  4月30日前买房记得索要新发票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覃琳)在昨日召开的2016年广西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上,税务部门提醒广大购房者,5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于4月30日前购买了不动产,并向房开商交纳了首付款等款项的,请于4月30日前向房开商索要加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全面推行“营改增”将对市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黎海君提醒广大购房者,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于5月1日全面推行,因此,消费者于4月30日前购买了房子、车位等不动产,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了首付款等款项的,请于4月30日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加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非正规发票的收款收据均不得作为产权办理的凭证。

  据悉,2013年8月1日以来,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电信业的纳税人已经相继实行了“营改增”。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也将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将实现全覆盖。”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欧发明介绍说,届时,除了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使用原有发票的特殊纳税人,都应当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

  那么,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有何后果?欧发明表示,如果“营改增”的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主要将承担三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开票方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二是受票方取得的这些发票,将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三是受票方取得的这些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相应的成本费用将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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