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解读规定:深化平安建设成果
以领导责任制为抓手深化平安建设成果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解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3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要抓手,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成果。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考虑、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起草背景:把平安建设放到“四个全面”布局中谋划
这位负责人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从实施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来谋划。孟建柱同志多次主持召开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作出全面部署。
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全的基本要求。这位负责人说,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与人民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平安建设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为导向,以法治为引领,以基层基础为支撑,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了平安建设水平。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深化平安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这位负责人表示。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这位负责人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孟建柱同志也多次指出,要健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健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部门、单位责任制。各地实践表明,凡是平安建设搞得好的地方,一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的地方。同时,以往中央有关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政策文件相对比较原则,有的地方还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等问题。
总体考虑: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着眼于将党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举措。二是着眼于增强文件的操作性,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督导检查措施,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三是着眼于激发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吸收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起钩来,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
“文件的起草历时一年。”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15年初,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会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启动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委托天津、河北等10省(市)综治办开展研究。在认真梳理中央有关文件、吸收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了中央综治委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委和各省(区、市)综治委的意见。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规定》共33条,由六部分构成。主要内容有:
——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明确检查督促措施。《规定》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进行年度述职报告、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工作实绩档案、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规范表彰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规定》专设表彰奖励章节,对开展表彰奖励的项目、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综治先进集体、综治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的待遇。比如,明确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对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细化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内容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