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义气 男子帮朋友追债伤人领刑
河池日报宜州讯为帮朋友追债,宜州市一名无业男子李某政纠集同伙将他人挟持并打成重伤。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政被判刑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政为帮朋友向被害人林某追债,纠集李某(已判刑)及另外6名男子,在宜州市庆远镇龙岗路“虹桥宾馆”前,由该六名男子将林某挟持上一辆小型客车,李某政及李某等人驾驶一辆小轿车跟后押送,将林某带到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水库附近一甘蔗地里,李某等人在该甘蔗地里要求林某还钱未果后,便殴打林某,致其受伤。后林某多方联系,仍未能筹到钱款还债,李某政及李某等人,又将林某挟持上小型客车,押送至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林某住处,林某家人发现其重伤将其送医院治疗时,李某政及李某等人逃离现场。
林某受伤后,被送至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并脾破裂、胰腺挫裂伤。
慑于法律威严,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政主动到宜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政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政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于2015年2月2日前支付5万元给林某,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林某。李某政已按协议支付5万元给林某,林某对李某政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政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政为帮人追债,纠集多人非法拘禁他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政起到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被告人李某政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政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给被害人林某5万元,取得林某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政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