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性侵多因家长监护缺失 网络社交惹祸

23.12.2014  14:32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被害人年龄呈现低龄化、受害次数呈现高频化特点。近两年来,辽宁省朝阳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24起,受害者年龄最小的5周岁,年龄在10至12周岁的受害者占大多数。

  近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两年来审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特点。

  父母监护不足  

  在朝阳市近两年审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因父母监护缺位导致孩子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占大多数。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或在放学时或在假期,因独自回家或流连在街上玩耍而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朝阳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孟凡石称,在此类案件中,有5岁女童独自在某田径场玩耍而被人侵犯;有11岁的男孩晚上9点多仍在户外玩耍结果被熟人带走施暴;有父母将孩子带到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但并未做好看护,导致孩子在上述场所被侵犯。这些案例都暴露出父母在监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是在上学学习期间被性侵犯的,向他们伸出“魔爪”的是孩子眼中最为敬重的老师。

  孟凡石表示,近两年发生几起教师性侵、猥亵学生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或是偏远地区的学校,这也反映出教育部门管理上的漏洞和家长对孩子关心不够。

   缺乏自我保护  

  2013年5月,冯某在朝阳北票市某居民楼姜某的住所内进行嫖娼活动。经姜某介绍,冯某在明知阿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行为。第一次与冯某发生性行为之后,阿玲获得150元。此后,阿玲又在姜某送给她一套新衣服的诱惑下,被领到姜某住所与冯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获得150元。最终,冯某因犯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孟凡石分析说,这类案件的出现,一方面在于未成年人对陌生人“请求帮助”没有保持警惕,使不法分子得以利用未成年人的同情心,将他们骗至无人地方作案;另一方面在于未成年人对陌生人的“馈赠”没有保持警觉,一些小恩小惠就能使未成年人受哄骗。

  “另外,个别未成年人对于‘被侵犯’的事实没有意识,如有被害人被人带至陌生环境观看色情录像、被触摸身体等,也未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侵犯,甚至几个孩子先后甚至同一时间被同一人侵犯,仍懵懵懂懂、不知反抗。也有部分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向父母倾诉求助,导致侵犯者多次‘得手’。”孟凡石说。

   网络社交惹祸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上网已经较为普遍,但正是网络交友,让一些孩子“惹祸”上身。

  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21日期间,郭某伙同王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20名未成年少女强奸。郭某和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13岁的未成年女孩儿小晴,没多久,小晴受胁迫成为郭某和王某“猎艳”的“猎手”。很多被迫与郭某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女孩,在王某的胁迫和郭某的淫威下,为了自保,不得不骗更多的女孩成为郭某的“猎物”。而这20名被侵害的未成年女孩都不懂得如何正确保护自己。最终,郭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孟凡石建议,家长应当密切关注孩子的动向,尽量避免孩子单独外出活动,要多观察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征兆;家长更要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和性教育,使孩子能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并学会自救和求救,并教孩子平日里应该怎样保护身体的特殊部位,一旦遭遇性侵害应怎样保留好证据;家长还应多引导孩子谨慎交友,对于网络上或社交软件上结识的人应多留心眼、保持警惕,勿单独赴约见面。记者韩宇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