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07.09.2016  04:02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分配和管理,参照中央办法,并结合资金绩效评价和财政检查情况,近日,自治区财政对广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 增加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的概念和相应测算办法。 新办法将纳入财政部试点范围的部分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也作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同时增加了对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的补助的内容。 

   二是调整补助政策的期限和到期后的政策。 新办法规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和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按一定比例分年给予退坡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视转型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确定后续补助政策。 

   三是修改转移支付分配时考虑的部分因素。 新办法将绩效评价纳入测算因素,根据绩效评价和财政检查等情况进行奖励或扣款。 

   四是细化项目规范化的要求。 新办法中明确要求市县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即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再办理项目资金结算;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度;需要签订实施协议的项目,必须在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实施内容和责任后再具体实施。同时还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五是增加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硬性约束条件。 对上年末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财政存量资金较大的市县,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 

   六是增加绩效评价相关内容。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绩效目标的报送时间、认可要求和调整要求以及市县报送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相关要求。 

 

信息报送:预算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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