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公司董事长自称是水电站业主 骗取上百万元
罗某身为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自称是××县水电站的项目业主,以水电站的名义,向多人收取工程金。感觉上当受骗的被害人报警。昨日,在兴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庭里,罗某被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28.3万元。而罗某坚称自己有错,但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罗某为广西百色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虚构其为百色市××县某水电站项目业主,以该水电站名义,与以陈先生、刘先生、王先生三名被害人为代表的广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三人工程金20万元。同年4月,被告人罗某以相同方式骗取周先生工程金30万元。
2013年7月,罗某伙同韦某(在逃)通过虚构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分公司为云南省某水电站项目业主的方式,由韦某以虚构的这家公司名义,与周先生签订了云南省某水电站项目合同书。同年8月,罗某再次伙同韦某通过虚构的这家公司为广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制药厂、××港项目业主和南宁市某汽车配件厂项目业主的方式,由韦某出面,分别与周先生签订了三份项目合同书。罗某、韦某则通过虚构的以上三个项目共计骗取周先生工程金73.3万元。
2014年1月,罗某继续虚构其为××县另一水电站项目业主,并以该水电站名义与被害人陆先生、付先生签订了水电站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陆先生工程金25万元。
之后,感觉上当受骗的周先生和陈先生报案至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2014年5月8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没有构成犯罪,第一起说我虚构不是事实,我没有虚构业主。第二起我没有收到周先生的钱,与我没有关系。第三起我也没有虚构的,钱是我收到的。我有错,但不构成诈骗。”昨日在法庭上,罗某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被告人罗某称,他和韦某是投资方和业主方的关系,2013年3月××县水电站的业主是他,因为该水电站从开始的立项、投资都是他在负责。而第三起案件中他也是该水电站的业主,他收取了付先生25万元工程金,但还没有正常施工。
公诉机关继续举证:该水电站原建设业主为广西百色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由于资金有限,经项目业主罗某同意,决定由黄××入股,并将电站负责人变更为黄××,由黄××重新与该县政府签订新的经营合同书,原电站的债务及相关事项由黄××负责,与广西百色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无关。
“公诉人的说明有出入,水电站仅变更法人,没有变更所有权。”被告方辩护律师称。
针对被告人罗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成法庭辩论焦点。本案将择日宣判。
老友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燕)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