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部分涉水 气 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翻倍

01.09.2015  20:3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收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67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自2015年7月1日起,南宁市对废气中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由原先的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至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原先的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至1.4元。

  在上述规定之外,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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